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為5年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施行前後,開徵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適用時效,應適用該法第131條第1項5年時效期間。 該局進一步說明,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消滅時效,前經內政部90年6月21日台內營字第9084146號令規定,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工程受益費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因此,縱使其殘餘期間,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5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惟法務部於101年2月4日發布法令字第10100501840號令釋規定,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請求權,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5年時效期間。爰此,內政部於101年3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10801762號令釋,變更該部90年6月21日解釋令,即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5年時效期間。亦即其殘餘期間自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5年期間為長者,應縮短為5年。 民眾如對上述規定有不瞭解的地方,可利用該局資訊網站【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局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