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車移用牌照一罪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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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改設座架,同時觸犯使用牌照稅法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即日起擇一從重,由罰鍰較高的主管機關裁罰,不再重複處罰。 該局舉例,一般小貨車較自用小客車應繳使用牌照稅低,若加裝座椅後,依法要改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若車主未向監理機關申辦變更手續,且未按自用小客車補繳牌照稅款者,即會同時觸犯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 假設前例違規車輛為1,800cc.,變更前依貨車繳納全年牌照稅是2,700元,若加裝座椅後,則其應繳全年牌照稅為7,120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規定,車主不向監理機關申辦變更手續,且未補繳牌照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應按全年應繳牌照稅7,120元的2倍計算即1萬4,240元處罰;同時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罰鍰最高可處9,600元,依兩者擇一從重原則,該違規車輛只由稅捐機關對違規車主開罰,罰鍰即是1萬4,240元,監理機關不用再罰。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問題,請撥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有更多詳細稅務資訊提供給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