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電動夾娃娃機或電動搖搖馬(車),要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 日前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騎樓內只擺放1台投幣式電動夾娃娃機或電動搖搖馬(車),為何要課徵娛樂稅?
  苗栗稅務局表示,投幣式電動夾娃娃機或電動搖搖馬(車)等電動玩具皆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範圍,凡在百貨公司、大賣場、超市、醫院、診所、便利商店等場所擺放上述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並收費,雖只擺放1台,仍須依法課徵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娛樂稅不像營業稅有起徵點之規定,如有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並收取代價之事實,縱使營業額不多,也應於開業前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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