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員工欠稅,得執行公司之財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公司、營利事業等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核發扣押員工薪津債權之執行命令,若置之不理,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逕向第三人(公司、營利事業等)為強制執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員工欠繳稅款,公司接獲扣薪之執行命令時,若對該執行命令有爭議,應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第1項規定,於該執行命令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倘公司誤認欠稅為員工個人私事,而置之不理,則執行分署得依移送機關之聲請,逕向公司為強制執行,則公司恐致無妄之災,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

民眾或公司收到執行命令有任何問題,可電話洽詢各地執行分署或執行命令上所載之移送機關,亦可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