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新車去年底剛領牌,今年度仍須按時繳納使用牌照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小王100年12月初買一部新車,在監理機關繳交使用牌照稅辦妥新車領牌手續,今年3月底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心中不禁納悶,不是才剛繳過,為何又要繳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小王於100年12月初領新牌所繳的使用牌照稅稅額,係從新車領牌日計算至100年年底(12月31日止)的金額,亦即按使用天數佔全年天數比例乘以全年應納稅額計算,而小王今年收到的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係繳納101年全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稅額,仍應於繳納截止日即4月30日前繳納,不可輕忽。

該處籲請車主注意,如未接獲使用牌照稅稅單,可向該處或各地監理機關申請補發,並記得如期繳納,同時提醒您,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如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繳本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