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還沒收到稅單、為何就被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稅捐稽徵機關遞送稅單,除可向納稅義務人及相關人員送達外,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採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方式亦屬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不得以未收到稅單為由,主張免繳滯納金或撤銷移送執行。

  該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反映,於收到行政執行處之執行通知後,才發現自己欠稅未繳,並質疑本人未收到稅單、為何就被移送執行?殊不知稅單除可交由本人收執外,亦可交由納稅義務人之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等以為送達。

  此外,稅單如果無法交由本人或上述相關人員收執者,還可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的郵政機關,以為寄存送達。另納稅義務人之送達處所不明者,亦可刊登報紙或張貼公告,辦理公示送達。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並善盡國民應盡義務,已收到該局補發稅單的納稅義務人,請依限持稅單至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