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申請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持有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例如:道路用地、機關用地、公園用地等)之土地,在租稅上有無相關優惠呢?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私人所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稅核課方式有下列幾種:○1在保留期間如果作建築使用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2如果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或屬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3如果仍作農業使用,可申請課徵田賦,○4其餘均按千分之6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自家門前的空地,作為巷道使用,而且無償提供他人通行,如屬建築相關法令規定,必須預留之法定空地,則不符合減免地價稅之規定。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在此特別向民眾呼籲,現在就把家裡的地價稅稅單拿出來看一看,自己的土地如有符合減免地價稅或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情形,應把握申請時機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或減免。

如您對地價稅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轉2362至2369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至108
楊梅分局:4781974轉108至111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至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