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不動產移轉契約書不因解除契約而可退還已貼、繳之印花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其因買賣價金等問題而於登記前解除契約,而已貼繳之印花稅可否申請退還?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交付使用,即應貼、繳印花稅票,至其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除有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稅款外,均不得申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