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欠繳稅捐不因財產被禁止處分就可免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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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反映,因欠繳應納稅捐,其名下之財產已被該局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目的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是以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其財產雖已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籲請納稅人,有應納稅捐請如期繳納,以免欠稅需加徵滯納金,尚被移送強制執行徒增困擾。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