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房屋頂樓新增建廣告塔建築物需申報課稅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小賴是有錢的包租婆一族,前陣子又買了一棟臨路型的三角窗透天厝,除了該屋已租給便利商店營業外,愛賺錢的她最近又把腦筋動到屋頂上,她請建築承造商在頂樓打造了一座電視牆,準備出租給廠商刊登廣告。某日,她收到市府同意核發建築物雜項使用執照之公文,上面寫著「新建廣告塔建築物」等字樣,廣告塔既屬建築物,那是否該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之期限申報而被處罰鍰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案例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除加重其房屋負荷量外,並無增加該棟房屋使用價值,自無房屋稅條例第3條之適用,故不屬於房屋稅課徵對象,亦無需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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