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欠稅經稽徵機關限制出境後,雖已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惟於稅款未繳清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許多人常誤解,以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解除出境,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因為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若納稅義務人個人欠繳稅捐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達2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故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而被限制出境後,必須繳清或提供欠稅額之相當擔保,始可解除出境限制。因此,仍在行政執行處分期繳納中的欠稅,即使已就所餘欠稅額開立票據分期繳納,在票據尚未全部兌現前,限制出境處分仍應維持。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出國經商考察、旅遊,已是國人重要的活動,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千萬別存僥倖心理,否則一再拖延,除增加滯納金負擔外,若被限制出境,影響出國經商契機,可真是得不償失。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或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