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納稅義務人為公同共有人之稅單送達方式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照修正後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之稅單送達,除對於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寄發繳款書外,另會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通知其他公同共有人,該核定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的送達收受人及繳納期間。願意繳納該筆稅款的其他公同共有人,可持核定稅額通知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人如對於核定稅額不服,須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起復查。因此要特別提醒公同共有的納稅義務人,要注意稅款的繳納期限,以免錯過復查的申請期間,影響到提起行政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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