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以提出申請為前提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且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土地仍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地價稅,經核准後即可自當年度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
依規定地價稅如欲享受特別稅率,必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今年最後申請日適逢星期六依規定順延至9月24日向稅務局〈竹南分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自當年度起開始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已核定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惟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您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於9月24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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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人:張鳳嬌 電話:037-331900轉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