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維護自身權益,復查應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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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罰鍰繳款書時,如有不服,應於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30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復查申請期限,遭稅務局以程序不符駁回。
陳先生車輛因未繳納100年使用牌照稅7,120元,繳納期間為100年4月1日至4月30日,因逾同年5月30日仍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嗣於100年11月間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稅務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計7,120元,因罰鍰繳款書之繳納期限為100年12月16日至101年1月15日,陳先生應於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即101年2月14日前提出復查申請,惟其於101年3月8日始申請復查,因逾復查申請期限,遭稅務局以程序不符駁回。
稅務局特別籲請民眾留意復查期間之規定,申請復查應於復查期限內提出,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