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賣場、診所等附設娛樂設施供人娛樂應辦理娛樂業登記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百貨公司、大賣場、超級市場或醫院診所等附設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機、兒童乘座電動搖搖馬供人娛樂者,其提供娛樂設施者,應向所轄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表示,賣場或診所等業者如是與提供娛樂設施者訂立契約出租場地供其擺設電動玩具收費,應由提供娛樂設施者辦理娛樂業登記;反之,賣場或診所等業者如是租來電動玩具,擺設供人娛樂收費,則業者本身即為提供娛樂設施者,應辦理娛樂業登記。
稅務局亦表示,提供娛樂設施者如未依規定向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課徵娛樂稅,經查獲將被罰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稅務局呼籲提供娛樂設施者,若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請儘速向該局補辦,以免查獲被罰。民眾對娛樂稅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向該局消費稅科,電話08-7338086分機32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