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購買房屋時契稅申報,核定契價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移轉所有權時,買受人應在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至於核定契價,按99年5月5日修訂之契稅條例第13條為「第3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11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之規定,簡明說之,契稅之核課,一律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核算契稅。但當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所取得之不動產移轉價格低於房屋標準價格時,則以低之移轉價格核課。將該價額乘以適用稅率,即可計算應繳納之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契稅之核定契價(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係以房屋課稅現值加上房屋免稅現值,再扣除騎樓免稅現值以後之數額;而房屋稅僅對課稅現值核課稅額,並未計入免稅現值,所以,核定契價有時候會比房屋稅繳款書所列之課稅現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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