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者請儘速申請補發繳納,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該局已利用車牌辨識系統實施定點式拍照查緝,針對欠稅車輛及被監理單位註銷牌照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之車輛予以舉發。該局呼籲民眾,使用牌照稅之繳納期間為4月1日至4月30日,如車輛因地址變更等原因迄今還未收到繳款書或繳款書遺失者,請儘速向該局總(分)局或監理機關補發繳款書繳納,以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因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遭處以1倍之罰鍰。逾期檢驗註銷牌照的車輛,亦請向監理單位辦理重新領牌或繳銷牌照事宜,否則經查獲之車輛將遭處2倍之罰鍰。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地方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一般電話:總 局:3326181轉2453-2461。
中壢分局:4515111轉602、603。
大溪分局:3800072轉317。
楊梅分局:4781974轉3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