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房屋買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承受人繳納,如在當月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由承受人繳納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1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課稅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為止。有民眾詢問在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買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承受人繳納,如在當月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由承受人繳納。
  舉例來說,張小姐在101年4月8日將坐落於桃園市大林里的房屋移轉給林先生,並向桃園市公所申報契稅,桃園市公所在受理時就會即予核算張小姐自100年7月至101年3月共計9個月的房屋稅,先行核發房屋稅單予張小姐,等到張小姐繳納完畢後,地政事務所才會受理移轉登記;至於林先生101年期房屋稅則應負擔101年4月至6月共計3個月的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