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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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2條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四款規定,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包括直接供作農林漁牧使用)之土地合於:1.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者。2.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3.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4.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5.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範圍內之土地中,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可向東、西區公所申請,據以課徵田賦。
辦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查編作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其業務分工如下:
(一)農業單位:負責作業之企劃、受理、推動及農業使用情形之實地認定工作。
(二)地政單位(土地界址):提供與本作業有關之地圖、簿冊及土地界址、與使用面積之書面審查,配合土地管制及測量指界等實地認定工作。
(三)工務單位(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與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等土地之查定,及建築管理等實地認定工作。
(四)稅務單位:對供作與農業經營無直接關係之營利事業使用設施之書面會審及實地認定;土地稅課徵作業與本作業間之工作配合及協調事項。
該局進一步表示:受理申請期間自五月一日起自五月三十一日止,請向本市東、西區公所申請,實地會勘時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並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由受理機關造冊,送稅捐稽徵機關憑課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