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夫妻與成年直系親屬設籍於共有土地者可分別在面積限制內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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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夫妻共有○○地號土地,2人均設籍於該地,夫或妻持有之該地號土地部分,如經查明另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夫妻2人分別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之面積限制內,均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夫妻各有土地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夫妻如均設籍同地,而妻(或夫)以其名義登記之其他土地,係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可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惟依上項規定妻(或夫)得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土地之面積,仍應以不超過同法第17條規定之限制者為限。
另夫妻共有之土地,除其2人設籍該地,依財政部67/06/30台財稅第34248號函規定,以其共同持有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之面積為限外,惟如另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夫妻2人分別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之面積限制內,均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