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2年內買賣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不用繳奢侈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2年內出售與自然人時,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免課徵奢侈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
用地,出售與自然人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俗稱奢侈稅)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者,於國稅局查核時,只要出示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要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國稅局函詢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符合不課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可排除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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