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車輛遺失的車主請注意!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車輛遺失若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已繳納,可填具退稅申請書,並檢附監理機關核發之異動登記書及當年度繳稅收據,申辦退稅。
  苗栗稅務局表示,車輛遺失可檢附警察機關開立之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單位申辦失竊註銷牌照手續,稅捐機關之使用牌照稅即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例如:王大明有一部1,800CC的小客車,已於101年3月31日繳納全年使用牌照稅7,120元,但車輛卻於101年4月1日失竊,王大明隨即檢附相關證件至監理單位辦理失竊註銷手續,因使用牌照稅為按日計徵,所以他只要繳納101年1月1日至101年3月31日止之使用牌照稅1,770元,多繳的使用牌照稅5,350元,可以申請退還。
苗栗稅務局呼籲:車主如不幸遺失車輛,請注意除向警察機關報案之外,別忘了向監理站申辦註銷車牌手續,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請洽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該局電話:331900轉612、613、615、616;或竹南分局電話:472215轉510、51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張秀玉   
聯絡電話:331900分機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