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車輛不知去向或不堪使用應至監理機關註銷車籍,避免多繳冤枉錢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 苗栗稅務局表示,繼承取得之車輛,繼承人如果不知車輛去向或車輛不堪使用時,請至監理機關辦理車籍註銷手續,以減輕使用牌照稅負擔。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因此車輛不知去向或不堪使用,在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籍註銷手續前,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該局提醒民眾要留意自己繼承取得之車輛狀況,如果車輛已經不存在或不堪使用,應即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籍註銷手續,以免多繳冤枉錢。
聯絡人竹南分局:蕭國宏    電話:473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