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1/6。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常有民眾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發現稅務局核定之非住家使用面積比其申報之面積還多?針對此一情形,稅務局為避免民眾產生誤解,特別提出說明。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1/6。即非住家使用部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1/6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1/6者,以面積1/6按非住家用稅率、面積5/6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該局03-3326181轉2431洽詢,地方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