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假買賣真贈與,無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之適用。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不受1次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表示,適用「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為要件,所以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如經查有事證,顯示該買賣土地行為確屬「贈與」,應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