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新申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己無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避免財團養地,行政院同意限縮停車場用地優惠稅率之範圍,因此,100年6月8日以後依停車場法規定核准設置之臨時停車場,將不再適用優惠稅率,原已核准按10‰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之臨時停車場用地,自停車場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指出:在100年6月7日前已核准按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之臨時停車場用地,於原核准適用優惠稅率期間內,如該土地仍供作合法公共停車場使用,縱經營者變更等原因而重新向交通機關申請換發新停車場登記證者,其地價稅仍可適用優惠稅率至原核准年限屆滿當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