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 移用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都會被處罰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而且不論是移用他車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都會被處2倍罰鍰。稅捐局提出說明,有民眾A君擁有甲、乙2輛車,甲車為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乙車則為應稅車輛,A君將甲車號牌懸掛於乙車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依上開規定,不論是甲車或乙車都會被處罰,而且是按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的罰鍰。稅捐局特別呼籲開車的民眾,千萬不要將號牌借給其他車主使用,自己的車也不要懸掛其他車輛號牌,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