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地上房屋無建物所有權狀,該如何申請適用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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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如果地上房屋無建物所有權狀,於土地出售時,是否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雖地上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但在申報移轉時,檢附房屋坐落之證明文件,如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之「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等,以供機徵機關審認該建物坐落之土地,該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34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條件者,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各
稅捐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項,稅務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