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購買集村農舍,契稅申報了沒?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取得集村農舍的民眾,如實際是向建商以購買預售屋方式,而登記為建造執照的原始起造人,或建築中途變更成為起造人的,按照實質課稅原則,均應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因此,取得集村農舍的民眾,縱形式上係經由建商代為募集而成為20名以上集村農舍的地主及起造人之1,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如實際建商係以預售方式規劃設計興建,且標榜以「買屋送農地」、「豪華、有農場的平價別墅社區」、「前庭後院、有天有地的豪華莊園別墅」等口號招攬銷售,因實質上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依上述規定即應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該局呼籲如有以上述購買預售屋方式取得集村農舍的民眾,若已逾契稅條例第16條--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或該局進行調查前,應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自動補報補繳應納契稅,以免經查獲後除補繳本稅外,另被處以本稅1至3倍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