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制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地方稅務局辦理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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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基於本縣自治財政需要,以充裕財源,並維護地方景觀之保育、延續及永續發展。於21日上午10時在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二樓舉辦制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公聽會,以廣納各界意見。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林榮慶副局長強調,基於本縣自治財政需要,以充裕財源,並維護地方景觀之保育、延續及永續發展;又礦石屬地方有限之天然資源,礦石開採人在本縣境內開採礦石營運獲取利潤,於開採及運輸過程中產生之外部不經濟,由全體縣民共同承擔,就其開採行為應負擔合理之稅捐,用以回饋公益,補強地方建設,以減輕負面衝擊。爰賡續制定本自治條例草案。
公聽會中花蓮縣環保局書面提案表示,為維護地方景觀之保育、延續及永續發展。建議提撥一定比例之金額做山林保育、水土保持及自然景觀維護經費。以維護景觀復育,永續發展。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重行擬定之「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其中第5條按礦石開採數量,每公噸新臺幣(以下同)15元計徵;較現行條例每公噸課徵4元,多出甚多。對此,東華大學環境學院書面提案表示:「礦石為花蓮縣珍貴的天然資源,應為花蓮縣全民所共有。雖其為社會經濟發展及產業經營所需之資源,但其「不可再生性」及開採時所造成之外部效益,例如道路的損?及空氣的污染等,皆需列入考量。相較於目前開徵每立方米20元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亦將修正為每立方米40元,換算後每噸約由10元至19元基於公平正義之考量,應屬合理。」。
至於礦業權者、台灣區石礦業同業公會、水泥製造業者皆認為重行制定條例草案第5條按礦石開採數量,每公噸15元計徵的課徵標準太高。並表示若實施新訂自治條例,恐導致花蓮縣境內礦業關門歇業,不但將引起員工失業、物價波動、產業與人口外移變劇,以及徹底摧毀地方政府與業界之間原有共榮共存的良性關係與互動。
經濟部礦務局代表林科長表示:「目前礦業開發大環境不佳,業者紛紛出走或歇業,中央已依礦業法規定分別課徵礦產權利金與礦業權費,加上縣府課徵礦石開採特別稅,由4元調高為5.2元,再調為15元,業者負擔沉重無法生存,連帶影響下游之建築業、營造業、運輸業。」。           
同時他也對鳳林鎮彭鎮長所提於條例草案第3條第2項條文課稅範圍增列黃黏土乙節,表示黃粘土非屬礦石範圍。會中並有建議本特別稅應改為「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以符實際,亦將列入考量。
對於公聽會中與會代表、業者之意見,地方稅務局林副局長表示將彙整後陳報縣長,以作為擬訂本特別稅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