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電動汽車3年內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提高民眾換購電動汽車的意願,落實節能減碳、環境永續等目標,新北市自101年1月6日起至104年1月5日止,對該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因應綠色環保潮流,發展高效率能源及低污染車輛,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為政府當前重要政策。 總統於101年1月4日增訂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條文,授權地方政府自該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自行決定提供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新北市為促進綠能產業發展,推動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並鼓勵汽車產業投入研發相關車種,帶動關聯產業發展及勞動力需求,決定自101年1月6日起3年內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提供免徵使用牌照稅的優惠,鼓勵換車民眾選擇電動汽車,以對節能減炭貢獻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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