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欠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會被處罰喔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吳小姐近日突然接到地方稅稽徵機關寄來的裁處書,嚇了一跳,匆忙到該機關查詢,才得知原來忘了繳納100年使用牌照稅,又被稽徵機關查獲於100年12月16日使用公共道路,以致被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說明,吳小姐收到100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後,逾規定期間未繳納,而於100年12月16日將車輛停放在路邊,被稽徵機關車輛檢查時查獲,即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補徵稅額並按應納稅額裁處1倍罰鍰。稅捐處近一步說明,欠稅車輛雖然停放在路邊也是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樣態,必須依上開稅法規定補稅及處罰。
根據統計,逾期未完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遭受補稅及處罰的案件,為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裁罰案件之最大宗。以新北市為例,每年開徵件數約81 萬件,100年度因上開原因裁處罰鍰案件計1萬1,154件,占該處違章裁罰件數3萬2,955件之33.85%,民眾應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呼籲各位車主,留意您的愛車〈汽、機車151cc以上〉各年度使用牌照稅是否已繳清,若未接獲繳款書或已收取繳款書尚未繳納者,請儘速向管轄稽徵機關或各監理機關補單繳清後再上路,以免被補稅處罰。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101年使用牌照稅自4月1日起開徵,4月30日截止,請各車主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撰 稿 人:消費稅科 簡麗梅 電話︰8952-8600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劉麗慧 電話︰8952-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