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逾檢註銷之車輛應重新驗車領牌後再使用道路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汽車未於檢驗期限至監理機關辦理定期檢驗,監理機關將依規定逕行註銷牌照,如未經檢驗合格重新領牌而繼續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及路邊停車)被查獲,稅捐稽徵機關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予以補稅,並裁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處說明,車輛逾期檢驗逕行註銷牌照的處分,係屬監理業務,且監理機關均於註銷裁處書合法送達生效後始將註銷牌照註記於車籍檔案。稅捐稽徵機關並自牌照註銷日起停止課徵使用牌照稅,車主如未重新領牌而繼續使用公共道路,即構成觸犯使用牌照稅法之違章行為,將被補稅及處罰。
該處特別呼籲各位車主,每年4月份如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應先行檢視行車執照上指定檢驗日期是否已過期,如已過期,有可能您的車子已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應儘速向監理機關洽辦重新驗車領牌手續,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撰 稿 人:消費稅科 簡麗梅 電話︰8952-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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