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地方稅務局加強契稅特殊案件之查核杜絕逃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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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因此,您若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記得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內向當地之鄉鎮市(市)所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所以,不論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買賣)、或由地主出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實以土地交換房屋)、或由長輩出資以晚輩名義為起造人名義(實為無償)等情形,各起造人仍應在規定期限內,填妥規定格式的契稅申報書,連同使用執照影本,向房屋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報繳契稅。
該局呼籲有上述非以自有資金興建而取得建物所有權情形的起造人,請儘速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契稅申報,如已超過申報期限,依法每逾3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至應納稅額為止,但最高僅以新台幣15,000元為限,如遭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屬實,則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至3倍的罰鍰。
您如有契稅申報繳納之疑義,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8226121轉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