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 營業人因酬勞員工購買禮券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公司會計電話詢問,該公司以國內各量販店、百貨業等發行之禮券,做為犒賞員工之三節禮物,其購買禮券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表示:按「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依上開規定,營業人因酬勞員工購買禮券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聯絡人:葉淑芬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