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繼承土地,仍須重新申請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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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所有權,如該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應由土地新所有權人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繼承人常誤以為因繼承而取得土地,因土地用途未變更,可以繼續沿用被繼承人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致無法享受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被改按一般稅率(千分之十以上)累進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率不同,繼承人應儘速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權益受損。如您尚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