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持憑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竣分割繼承登記後,發現錯誤辦理撤銷登記,其中屬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動產部分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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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關於持憑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竣分割繼承登記後,發現錯誤並辦理「撤銷」登記,是否可退還屬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動產部分已繳納之印花稅?
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而配偶一方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持憑辦理產權登記之不動產移轉契約書,不須繳納印花稅。但如原先已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竣分割繼承登記,事後才主張協議
書中部分不動產係屬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
其已繳納之印花稅,因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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