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車輛過戶、報廢、停駛、繳銷須先繳清稅款,方能完成各項異動登記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老舊不堪使用、不擬使用或要註銷、繳銷牌照時,請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停駛或註銷牌照等各項異動登記,應納之使用牌照稅可按實際使用日數計算。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主辦理車輛過戶、報廢、停駛、繳銷等異動,須先繳清稅款;因此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雖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但若於開徵前欲辦理上述各項車輛異動,仍須繳清當年1月1日至異動前一天之牌照稅方能完成異動登記。另若當年度的牌照稅已繳納,便可退還停駛期間或報廢、繳銷後的溢繳稅款。
民眾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可向該局查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03-8226121轉242至24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