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寺廟免徵房屋稅有條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所有權人陳先生持寺廟登記證及建築物所有權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詢問該房屋係供寺廟使用且已完成寺廟登記,是否可免徵房屋稅。
該處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之規定: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怖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因此,寺廟房屋適用免徵房屋稅之要件,除須完成寺廟登記外,該房屋須為寺廟所有始可免徵。因建築物所有權狀登記為陳先生所有,非寺廟本身所有,即使該房屋供寺廟使用且已完成寺廟登記,也不符合以上免徵房屋稅之規定,仍應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該房屋嗣後移轉登記為寺廟所有,該寺廟應於辦理財產登記之日起30日內,檢附寺廟登記證、寺廟登記表及建築物所有權狀等相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分處申請免徵房屋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日當月份起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