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私有土地無償供作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土地才有免徵地價稅之優惠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自99年5月7日修正後,私有土地無償供作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土地才有免徵地價稅之優惠;若非供道路通行使用,即使是無償供公共使用,也沒有免徵地價稅之適用。
  稅務局指出,私有土地無償供停車場、社區活動中心、綠地、公園等使用,依修正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雖然已無法申請減免地價稅,但是該筆土地如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如鄉鎮市公所)管理及養護,在使用期間內,就可認定屬於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在取得政府機關之證明文件後,可於9月22日前向稅務局申請減免地價稅。若該筆土地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應與房屋坐落基地一併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減輕地價稅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