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移轉當期應負擔而未屆法定開徵日前之房屋稅應即開徵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過去本市民眾在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可由房屋所有權人自行選擇當期應納房屋稅額是否即予開徵,惟因縣市合併後為統合稽徵作業而重新制定之「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移轉者,房屋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原房屋所有人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當期稅額,除因繼承移轉者外,稽徵機關應即向原房屋所有人開徵。」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特別提醒民眾,自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公布日101年3月12日起,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原房屋所有人即應繳納持有期間應負擔而未屆法定開徵日前之房屋稅。另外,關於稅捐事務如果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撥打稅易通客服專線(07)2293363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