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依法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不再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佘女士親至稅捐處詢問,其所有坐落本市依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目前荒廢閒置未作使用,如開闢作為臨時路外停車場使用,可否申請依特別稅率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100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34990號函釋規定,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等規定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自其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換言之,新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已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該處在此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