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地上建物為旁系親屬所有者,不適用自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若其土地上建物之所有權非屬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該處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除應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外,尚須符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近日有位民眾向本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雖然該民眾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惟因其土地上之建物為其旁系親屬(姊) 所有,致無法核准其申請。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上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