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開徵之使用牌照稅可提前繳納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小黃3月下旬要出國自助旅行,偏偏這個時候收到101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繳納期限自4月1日至4月30日止,為不想延遲繳納遭罰滯納金,當下即持稅單提前到樓下便利商店繳納,隔天便放心出國旅行。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為了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使用牌照稅,本(101)年使用牌照稅開徵前5天零時起,即可持郵局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之金融卡,就近到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辦理轉帳繳稅;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可到附近之便利商店(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繳納,並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
另外也可利用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412-6666/412-1111,服務代碼為166#)或到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轉帳繳稅;民眾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也可到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進行轉帳繳稅。
稅捐處提醒你,使用信用卡繳稅,不論是透過電話語音或是到繳稅服務網站繳納稅款,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使用信用卡繳稅方式須支付發卡機構服務費,服務費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