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為保障公同共有人權益 房屋稅開徵將加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有關納稅人為公同共有人者,其繳款書送達方式修正條文,業於100年7月1日起施行,故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對於未指定代表人、管理人、共同委任代理人之公同共有案件(含未辦繼承、祭祀公業等),將加印核定稅額通知書寄送予公同共有人,以保障其行政救濟權利。

該處進一步說明,加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的目的,是要讓未收到繳款書的公同共有人,知悉房屋稅核課內容,無法持該通知書至銀行繳稅。但如有繳納意願之公同共有人,亦可於繳納期間內,向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之繳款書受送達人,協議繳納稅捐,或洽該處及其所屬分處申請補發繳款書。

該處特別提醒,公同共有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者,須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起復查。您如想更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處服務電話23949211轉181、182,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也可就近向該處及所屬各分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