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104年1月6日前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提高民眾換購環保節能電動汽車的意願,落實推動節能減碳政策,臺北市政府已於101年2月3日公告,凡設籍臺北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04年1月5日止3年內免徵使用牌照稅;期滿後自104年1月6日起恢復課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發展高效能源及低污染車輛,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為政府當前重要政策。總統已於101年1月4日增訂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條文,修正重點為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本項規定生效日起3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處呼籲市民把握此租稅優惠期間,換購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不但節省荷包,促進綠能產業發展,又可營造健康舒適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