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101年使用牌照稅4月1日開徵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101年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101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依稅法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在5月2日前繳納稅款,仍可免加徵滯納金;5月3日繳納,將被加徵1%滯納金,至多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將被移送強制執行。該處呼籲民眾注意繳納期限,以免逾期荷包受損。

車主如尚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而遺失,請於繳納期間內向該處及所屬13個分處全功能服務櫃臺、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及士林監理站申請補發,如期繳納。

該處表示,為方便繳納稅款,已開放多項繳稅管道,車主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金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自101年3月27日起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及長期約定轉帳等方式繳納稅款;除使用信用卡繳稅,是否需支付服務費要洽發卡銀行外,其餘繳納方式,均不用支付手續費。該處鼓勵車主利用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內所附之委託轉帳代繳(領)稅款約定書,辦理長期約定代繳(領)稅款,自次期起即可適用。如尚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該處及所屬稅捐分處洽詢,也可至該處網站(網址:hppt// www.tpctax.taipei.gov.tw)查閱或撥打該處電話23949211轉181或182有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