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農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與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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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須由義務人及權利人雙方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例如法院判決移轉案件),可由權利人單獨提出申請。另經法院拍賣的農地,因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所以義務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人(拍定人)可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不課徵申請,逾期申請將不能適用不課徵規定。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土地稅法修正施行後第1次移轉或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移轉的農地,在89年1月28日修法當時如為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當事人可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加註發布實施日期),申請依該修正施行日(89年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此可降低漲價總數額,減輕土地增值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