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代繳土地增值稅經查有案者,如發生退還情事,應准予退還代繳人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當事人應該持憑土地增值稅完稅證明書才可至地政機關辦理新所有權登記,但為了避免土地原所有權人遲不繳納土地增值稅,因此土地稅法第5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已繳納完畢的土地增值稅,如發生應退還的情況,原則上,稅捐稽徵機關會以繳款書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退還對象;但是,該項稅款如果是新權利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者,可以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稅捐稽徵機關再將稅款退還給代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