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須在取得使用執照60日內申報契稅,否則處以應納稅額1倍至3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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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在取得使用執照後,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於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雖不必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計滿60日內,一定要記得申報契稅,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每逾3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